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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三十问
时间:2014-10-12 13-05-17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86 次
1、企业分支机构能否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分支机构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若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须得到用人单位委托方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

    1、企业分支机构能否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分支机构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若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须得到用人单位委托方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自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预防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控制用工成本上也会陷入被动。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有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必须提前30日通知单位才可以解除。另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依法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而对于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而言,劳动合同到期如因劳动者主动不续签而终止,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原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仍在企业工作,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产生如上一问题所述的支付两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
  4、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如何应对?
  用人单位应把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到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超过一个月甚至超过一年,给用人单位带来支付双倍工资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①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要求同时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录用。②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若劳动者拒签,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
  5、怎样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终身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将分散于《劳动合同法》不同条款中的解除条件作了重新梳理并集中表述,无疑是为了进一步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具有积极意义。
  6、扣押员工档案,企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以担保或其他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返还,并依法给予处罚。现实中存在少数违法乱纪的劳动者利用工作条件的便利,损坏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由于他们流动性较大,不易于管理和索赔,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用前述方法来控制劳动者,这会面临很高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时应依靠科学的体制,保护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7、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法律法规有哪些主要规定?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不能延长,延长则相当于变相约定两次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延长试用期进行继续考察。
  8、法人代表发生变化,可以重新调整核心管理人员的岗位吗?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新任领导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作出重大调整,对人事安排作出重新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涉及到的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有关人员的工作岗位,不能单方直接决定调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仅仅是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9、企业如何避免调岗变薪中的法律风险?
  在双方对调岗变薪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能证明单方面调岗变薪合法、合理的依据。第一,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调岗变薪的条款。例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可根据《绩效考核制度》和《薪酬制度》的规定,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水平。”并将有关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第二,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调岗变薪的情形进行细化明确,使之具有可操作性,避免因出现不同理解而产生对企业不利的解释;内容必须合法;制定和通过程序合法;公示程序合法。
  10、企业在扣除员工工资的问题上应注意哪些事项?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11、企业可以以消费券的形式给员工发放工资吗?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12、企业可以不支付病假、事假工资吗?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13、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履行什么程序?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4、怎样正确处理加班问题?
  用人单位出于业务上的需要而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在所难免,但应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控制加班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费。很多劳动者因为怕失去岗位,忍气吞声,可以暂时相安无事,但一旦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并算“总帐”,用人单位会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15、员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而不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16、企业出资培训问题有哪些法律规定?应注意什么问题?
  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订立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依约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服务期内,不影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应注意: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入职培训、上岗培训,以及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做实做细财务,在财务中明确列出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费用,并注意保存凭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17、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保密人员竞业限制有哪些法律规定?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依约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用人单位应注意的问题有: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义务将自动终止;须明确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以便在劳动者违约时有明确的条款依据;明确损失赔偿责任,注意收集、保存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追究相关责任提供依据。
  18、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关键要区分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用人单位先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有其他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注意保存劳动者的辞职申请等,以备将来发生争议作为证据。
  19、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吗?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能放弃。即使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20、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缴纳标准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等情况,都是违法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用人单位除补缴外,很可能将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随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1、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第一,需要在试用期内进行,超过试用期即使只有一天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第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录用条件应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挂钩,尽量减少千人一面的条件,能够用具体的数据或标准评判,避免模糊性描述。第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考核过程中,结合录用条件,注意搜集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效证据。第四,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保留告知程序的记录。
  22、企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第一,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制定和公示程序合法;第二,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何为“严重”本身就可以写进规章制度里,如“下列情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逐一罗列,表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出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应当书面告知并由其签字确认。
  23、如何衡量“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使用“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只要有可操作的完善的规章制度与之呼应,是可以的。但是涉及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就必须考虑其合法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谓“末位”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即使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也负有协助其适应岗位的义务,即必须经过培训或调岗。
  24、企业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却苦于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规定作为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罗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例如不可抗力的自然条件、单位迁移至外地、劳动者所在部门的撤销等。
  25、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6、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程序上应注意什么?
  送达程序非常重要,若送达失败,不能提供有效的送达回证,将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还存在,甚至可能视同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拿不出证据辩解,就会产生更大的麻烦。用人单位要注意送达过程的合法性,依照下列顺序进行:直接交由本人,并要求签收;劳动者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最好选择标明文件名称的特快专递形式;在该劳动者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27、劳动争议的基本处理程序是什么?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律规定的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是必经程序,不得不经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
  28、劳动争议的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调解协议书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9、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工单位需承担责任吗?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30、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有哪些主要规定?
  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中止制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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