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维权
在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应该如何维权?
时间:2015-03-13 15-16-3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312 次
注册一个微信号,配上商品图片和说明文字,一个低成本的微店就诞生了。但是这些产品的质量和来历实在是让人忧心。一旦遇到问题,维权无门 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 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
注册一个微信号,配上商品图片和说明文字,一个低成本的“微店”就诞生了。但是这些产品的质量和来历实在是让人忧心。一旦遇到问题,维权无门……


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
  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相关执照和证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微信朋友圈也并非 “第三方交易平台”,所谓第三方平台,指的应当是搭建一个购物平台,专门用于交易。因此在微信朋友圈购物是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的。

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权?
  微信朋友圈的商品交易,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它可能基于朋友关系、信任关系、情谊关系等产生,一般是发生在个人之间的偶发交易,这种交易由一般的民事法律来规范,如果遇到假货、遇到违规销售等相关问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维权。比如购买到不符合质量的产品,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来要求出售人承担相应责任。

微信交易建议
  在微信朋友圈交易时,一是要了解清楚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二是要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大件物品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协议;三是要保留银行、支付宝等汇款、支付凭据,一般接受汇款的账户同卖方身份要相符。做到以上三点,卖家一般不敢只收钱不发货或者出售假货,即使出现也可以依据这些证据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天津滨海新区赵治国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赵治国 律师 赵治国律师, 天津 四方君汇 律师事务 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天津律师协会 刑事 辩护委员会委员,赵治国律师从事 法律 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 诉讼 经验丰富,

  • 金融凭证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

    金融凭证 诈骗 罪与 诈骗 罪,两者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 诈骗罪 的一种表现形式,前者即本罪为特别法条,后者即 诈骗罪 为一般法条。根据法条

  • 诈骗罪概念犯罪构成

    一、概念 诈骗 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 犯罪 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

  • 公司合并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公司 订立合并协议,依照 公司 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 公司 的法律行为。 公司 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 公司 合并是数

  • 天津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住所: 天津市 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天津医科大学教学三楼) 机构负责人:井连平许可证号:1200001 电话:23542552邮编:30007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亲子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司法鉴定人:井连平洪燕敏张继

  • 离婚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认定为强奸?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引发了广泛的热议。 一、基本案情 1992年11月,被告人王卫明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钱某相识,1993年1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子。 1996年6月,王卫明与钱某分居,同时向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