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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
时间:2014-09-14 09-30-3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4 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定向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申请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如果某些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五条  申请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人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 申请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  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申请文件的各章、各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报送书面申请文件、材料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电子文件(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目录
 
  • 定向发行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
1-2  定向发行说明书
1-3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
1-4  申请人关于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 定向发行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
 
  •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定向发行的文件
3-1  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3-2  法律意见书
    3-3  本次定向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1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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