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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法律咨询 商业保理公司与银行合作探讨
时间:2013-05-31 08-01-0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23 次
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在保理业务上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因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其自身特点: 1 、风控机制严格: 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存在不同的操作手法,银行主要集中

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在保理业务上并不存在激烈的冲突。因为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其自身特点:

1、风控机制严格: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存在不同的操作手法,银行主要集中在传统类风控,而商业保理公司更能引进国外、海外更加适合的商业保理公司的风控机制。

2、项目团队专业:保理区别于传统的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应收款质押贷款,更需要一个投行、销售、风控结合的专业团队。目前很多银行甚至支行人力严重不足,只能集中在个别项目,不能有效放大保理业务,而商业保理公司则正好无此虑。

3、合规和创新:虽然保理业务定义已经基本明确,但是在系列合规和创新的矛盾上,很多银行囿于机制的繁琐,不能有效变通,而商业保理公司则无此虑,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形成保理业务,最后形成的资产往往符合银行要求,银行可以参与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

当然,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资金来源和规模的区别,这也形成了商业保理公司“走在银行前面,但是要依托银行”的经营共识。

银行集中了大量的资金,但是面对保理这块大蛋糕,银行现在也很难咬下去甚至很难咬第一口。当然,银行周围集中了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等企业,但是银行怎么把他们整合起来做保理业务,在机制上仍然有相当难度。

因此,如果银行能通过商业保理公司对保理先形成银行可接受的产品或者资产,那么最后在保理中咬下最大份额的,还是银行,因为资金规模在银行。

目前国内商业保理分有追索和无追索两类,而大量保理公司业务集中在有追索的保理上。根据笔者的观察,目前商业保理公司主要采取增信方式来强调有追索,有以下两类:

1、承兑票据跟单保理:就是卖方同步出具承兑票据进行跟单,从而保证追索权。

2、担保公司担保:由担保公司对保理业务进行增信,从而保证追索权。

第一种方式目前占的比例加大,因此造成商业保理公司票据沉淀、卖方中间业务收入、票据买卖机会。怎么理解?卖方开承兑需要在保理商指定银行开户(应收款托收)以及缴纳开票保证金,当然卖方企业可以得到保证金定期利率;商业保理公司有需要将收到的票据转让;银行可以收买这些票据。

这三个机会,银行可以全程参与并得到收入。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合作,可以完成开户、存款、票据买卖收入三大核心指标。

国内商业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形成的合作,目前主要集中在票据贴现和授信上。票据贴现自然不必赘述。而授信,银行对商业保理公司主要开出同业授信或者普通企业授信。目前,商业保理公司所难以接受的就是这个授信问题。

商业保理公司拿到银行的资产,其实都是优良资产,特别是现在,资产基本都是银行承兑票据,目前属于无风险范畴。商业保理公司是资金的高周转率以及一定的杠杆规模,而银行授信的方式以及规模,恰恰掣肘了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合作的基本诉求。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考量是其取得银行充足的资金资质,有银行承兑票据作为后盾。对于银行主要考量的是在于虽然商业保理公司有充足可变现的资产(银行承兑票据),但是商业银行必须考虑资金的机会成本。

不论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采取哪种合作方式,最后都集中在规模和价格上。

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首先必须考虑除纯粹借贷外的商业保理公司给银行带来的附加效益,就是开户、存款等其他指标。其次是考虑商业保理公司自身资产的优良性,如果业务合作走向纵深,应该对商业保理公司应收款坏账率进行核定。

相比于银行自己开展保理业务,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是一种以点覆盖面的合作,合作放大效应不言而喻。如果银行只是单纯的盯住传统授信模式,那么银行首先抑制自我的创新能力,其次也会失去一些业务制高点。

当然,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的合作,或许能在资产证券化这个大方向上获得更多突破。

银行选择合作方,主要考量在于合作方的可靠、可控以及产品退出方便以及利润。而这种合作,往往需要第三方参与。这个第三方,给予合作方的主要是几方面的变相增信:一是安全性,二是变现性,三是收益。

目前市场上,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方式,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衡量:

1、商业保理公司有对保理资产进行证券化需要:因为除了寻求银行的资金合作,商业保理公司也可以向大众进行证券化募资。这当然包括银行。

2、证券化在资产增信上,得到全面提升,能够更符合社会大众包括银行的青睐。

3、证券化后资产变现性增强。应收账款本身一个缺陷就是变现性不确定,但是通过证券化,证券产品可以流通交易,变现性大大增加。

4、具备这样的土壤。如金交所的建立和运行,实际上提供了一个资产证券化的平台。

商业保理公司目前采取的跟单保理,实际上将需要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降到了几乎为零。由于保理业务都是短期甚至极短期(不超过6个月),因此即可以作为票据业务开展,又可以通过证券化进行变现交易。而这样通过证券化的跟单产品,实质上是银行全担保债权产品,可以从某种角度理解票据质押产品。银行参与这种产品交易,应该是合法合规的。

对于银行来说,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权转移到了商业保理公司手里,实质上是牺牲了一定收益来取得更高的安全和变现能力。

以上只是对商业银行和商业保理公司进行合作的一些探讨,实际上随着中国金融改革日渐深入,以及大众对应收账款资产的日益重视,商业保理公司和银行的合作是铁板钉钉的事情,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而早一步对此进行探讨和布局,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无疑会获得先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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