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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时间:2014-10-05 12-01-3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60 次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内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信誉和品牌影响力的商标。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驰名商标不同于所谓地方范围内的名牌产品,后者的认定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确认驰名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内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商品或服务质量信誉和品牌影响力的商标。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驰名商标”不同于所谓地方范围内的“名牌产品”,后者的认定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确认“驰名商标”的事实,从而提前获取主张权利的“权利证明”,为获取法律的扩大保护,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创造法律上有力的证据条件,这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力争“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原因和意义所在。
  (一)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的法律风险
  虽然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如果能够及时取得驰名商标认定,将有利于驰名商标获得及时和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而且认定的途径或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在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过程中,同样存在着一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不具备认定条件和认定途径选择问题。
  1、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
  在法律上,驰名商标的取得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否则就无法成为驰名商标,从而获得法律的扩大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因此,驰名商标的取得需要时间和品牌影响力的累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自身需要具备争取驰名商标保护的明智态度和法律意识,从而创造条件使商标获得良好的社会和市场效应,应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为己所用。
  2、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的法律风险
  在法律上,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主动和被动认定两种途径。虽然认定的权限和效果相同,但相比而言,如果能够早日争取主动认定,就等于早日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证明,这对于保护驰名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1)主动认定中的法律风险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纠纷时,出于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纠纷的目的,特定的行政机关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或者根据商标管理实际需要主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行政机关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可主动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充分利用主动认定的权利,及时取得驰名商标认定。
  (2)被动认定中的法律风险
  被动认定是指在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由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种方式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时,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虽然通过被动认定的方式,同样能达到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或效果,但却降低了驰名商标保护的效率和主动性,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驰名商标注册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1、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对一般的商标来说,注册的才享有专用权,但是驰名商标是例外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以及对驰名商标进行复制、仿制或翻译,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
  2、驰名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法律风险
  在驰名商标注册申请方面,可以不适用申请在先原则或显著性要求原则。即使他人首先申请,也会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显著性要求的例外,即直接叙述商品内在特点的标记不得注册的规定不适用于驰名商标,可以取得防卫性商标注册;注册后可以立即或短期后即取得绝对的排他权,他人不得请求撤销其注册。
  3、已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可以扩展至不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法律规定,就不相同或者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侵犯驰名商标商业利益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1、“驰名商标”网络域名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由于域名在互联网上的识别功能,使其日益成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域名的这一特性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企业可将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使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立者的商品和服务,如果在域名上使用驰名商标,将更有利于提高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在互联网上享受该驰名商标带来的利益。
  因此,法律在互联网上对驰名商标给予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法律禁止为商业目的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使用。主要条件如下: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合法有效。
  域名注册人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2)注册人主观上具有恶意。
  “恶意”主要是指注册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且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为不正当的商业目的而申请注册。
  (3)侵权的注册行为主要包括域名或者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这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域名行为,也被视为侵权,这是为了避免使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商誉免遭损害。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可及时将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在互联网上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进行商业宣传,以吸引客户,获得较高的访问率,获取无限商机。
  对于他人为商业目的恶意将本企业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的违法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由自己注册、使用该域名。此时,驰名商标成为申请注销侵权域名的法律依据。
  2、“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可以考虑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同时法律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名称登记或者以任何方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以免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将会造成严重损害。
  3、“驰名商标”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法律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名称登记或者以任何方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以免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将会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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