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滨海信息
广告宣传语 这么说侵权了!
时间:2016-03-11 16-08-17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99 次
广告营销是每个产品面向社会面向受众必经的一个环节,为了受众能够接受和喜欢,厂商会使出浑身解数策划广告方案,请来大牌明星为其代言,为的就是后期的销售。但是在广告营销中如果一味追求策划而触犯到别人的权益,那么就存在侵权行为了。今天的值班热线天
  广告营销是每个产品面向社会面向受众必经的一个环节,为了受众能够接受和喜欢,厂商会使出浑身解数策划广告方案,请来大牌明星为其代言,为的就是后期的销售。但是在广告营销中如果一味追求策划而触犯到别人的权益,那么就存在侵权行为了。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将会以某专车公司最近的广告为例为大家进行解析。
 
  案件回顾
 
  近日,某专车公司发布了一系列的海报,一些知名人士打出“Beat U!我怕黑专车”的口号,矛头直指另一打车软件。代言人在海报中高举“Beat U”的牌子,被指赤裸裸攻击另一打车软件。同时。该专车公司还在微博中公然向对手喊话:“请停下你的黑专车!”该广告文案面世后,不少网友对此展开了讨论,有网友认为该专车公司为了自我宣传,攻击他人不仅不道德,也侵害了其权益,该专车公司行为是否违法呢?
 
  疑问1
 
  该公司宣传语是否构成以商业诋毁方法不正当竞争?
 
  律师解答:首先,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在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在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该专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一般来说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两个要点:一,内容有问题,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误导消费者;二,直接指向了具体的竞争对手,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这个案例中,该专车名为“Beat U,我怕黑专车”主题广告提出了种种负面事实,如:毒驾、酒驾、醉驾、黑车司机、隐私被出卖等等,这些描绘虽然在现实中存在过,但是并不是全部的专车都是这样的,具有片面性。而这一片面性的描述容易造成误导,会导致消费者认为专车都是黑车,坐专车是不安全的。这就符合了“内容有问题,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误导消费者”的条件。但是,我国目前对黑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不能说专车就是黑车。这就符合商业诋毁的另一个要点,言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所以可以认定为该专车公司构成了以商业诋毁方法不正常竞争。
 
  疑问2
 
  “Beat U!我怕黑专车!”这样的宣传语违反广告法吗?
 
  律师解答: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发布贬低同类产品违法广告,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或责令停业整顿。在裁量标准上,广告费用在十万元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同时,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审查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较方式。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显然,这组广告在没有科学依据和证明的情况下发出,也是违反了有关比较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讨要拖欠工资 注意仲裁时效

    劳动者辛苦挣钱,最怕的就是老板拖欠工资,但是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记者发现很多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签署合同以及相关约定上并不会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今天的值班热线本报请来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为大家解疑答惑。 案例: 市

  • 肇事司机逃逸 雇主难逃赔偿责任

    2003年3月,秦东(化名)购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跑了一段时间后,他觉得到一个人开车很劳累,特别是长途运输更累,于是便聘请何某做货车司机,每月工资1500元。2005年10月12日,何某

  • 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办

    开车上路难免出现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的九点注意:希望能帮助事故中的您把伤害和损失降低。 1.马上停车 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

  • 内地与港澳台居民结婚如何申办结婚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地与港澳居民在内地结婚,须双方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例如中国一方公民为广州市天河区户籍,则应当到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而非天河区)申请登记。 l、内地居民须提供:本人常住户

  • 上一级机关复核责任认定可能会形成什么样的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审查后,可能会形成两种结果: 一是认为原道路

  •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但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条件所限,很多民营企业直接向投资者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股东投入少量注册资本,其他投资所需全部由借款形式给付,造成变相抽逃资金,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