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滨海信息
老人再婚 遗产纠纷如何解?
时间:2016-03-11 15-09-5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5 次
随着现在离婚再婚现象的增多,再婚家庭因遗产引发的家庭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和子女对遗产的争夺常常让一家人反目成仇。一方面涉及到遗产的确定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到了尚不能物化的财产性收益。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
  随着现在离婚再婚现象的增多,再婚家庭因遗产引发的家庭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和子女对遗产的争夺常常让一家人反目成仇。一方面涉及到遗产的确定问题,另一方面也涉及到了尚不能物化的财产性收益。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为大家解析相关问题。
 
  值班律师: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赵治国
 
  值班电话:13802001907
 
  案例1
 
  父生前承租公房 去世后房屋归谁?
 
  市民吴某早年丧母,从小跟随父亲长大,吴某与父亲两人共同住在由吴某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中。吴某父亲是承租人,父子两人的户籍都在承租的公房中。后来在吴某以及亲戚的鼓励下,吴某父亲经人介绍认识了杨阿姨,随后两人结婚,老两口就住在吴某父亲的公房内。本来一家人相处愉快,但是几年后吴某父亲由于身患癌症去世,没多久杨阿姨与吴某因为这间公房的归属问题产生了纠纷。
 
  律师说法:本案例中,吴某父亲单位分给他的房屋性质上属于承租的公房。吴某父亲作为承租人,他对公房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公房并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起诉分割公房的,法院原则上也不受理。
 
  承租的公房是一笔巨大的财产权利,如果产权单位同意转让,则这类公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但是,如果产权单位不同意,那么无论是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还是单位管理的“自管公房”,都是不能进行转让的。在该公房不能转化为财产收益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吴某父亲的遗产的。像此类公房只能由承租人家庭成员继续居住或者将承租人变更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由于吴某以及父亲的户籍都在承租的公房中,所以一般情况下吴某可变更为承租人。
 
  案例2
 
  父用再婚前积蓄为儿买房 继母无权来分割
 
  小孙的父母在他上高中时就离婚了,小孙一直跟着父亲生活,为了小孙的学习,父亲一直没有再娶。直到小孙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并且找到女朋友后,父亲才提出想要再找一个老伴,小孙也表示了支持。
 
  大概半年后,小孙的父亲经人介绍认识了赵某,两人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就领证结婚了。由于小孙也到了适婚年龄,小孙的父亲决定给儿子买一套新房,首付就用自己的积蓄承担,贷款由小孙承担,房产登记在小孙名下。不过好景不长,2014年小孙父亲去世,继母赵某不仅要求分割小孙父亲原有房屋,还要求分割小孙名下的房屋,两人因此引起争执。
 
  律师说法:本案例中,小孙父亲帮儿子购买的新房子应属于小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小孙父亲的遗产。因为该房屋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房产证均登记在小孙的名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套房屋是小孙个人所有的财产。虽然购房首付款是小孙父亲用个人积蓄支付的,但这些积蓄系小孙父亲再婚前积攒的,并不属于小孙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加上小孙父亲生前已经明确表示这个钱是给小孙购房的,所以这应该属于小孙父亲对儿子的赠与。所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套新房子不属于小孙父亲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小孙父亲的遗产,依法应认定为小孙的个人财产,继母也就是赵某,无权主张分割。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用人单位如何安排加班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节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

  • 当事人逃逸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常发生有当事人在事发后逃逸的情形,那么,逃逸行为对当事人有什么法律上的影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

  • 塘沽律师咨询 哪些情况需要聘请律师

    从总体上讲,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聘请律师: 一是从事一般的民事活动,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处分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如:权利的取得、转让、交易、许可使用,合同

  • 实物与发票型号不符 消费者可否索赔偿?

    2015年11月份,市民严女士在某超市花费598元购买了一台品牌微波炉,超市销售人员表示将在一周内通知消费者取货。一周以后,严女士并没有收到商家的取货通知,经过询问,对方表示货还没收到,还要继续等待。 几天后严女士提货后发现,商家提供的微波炉与发票

  • 离婚中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

  •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看对方营业执照,审核对方是否则具备签约的资格。建议去工商局调取对方的工商企业档案,对其企业的设立、发展做以了解。 天津开发区合同律师咨询 二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