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产分割
最高院: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双方未进
时间:2018-09-02 21-48-5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5 次
裁判主旨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

裁判主旨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案例索引

 

《周凤珠与青岛威邦贸易有限公司、周春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

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约定原共有房产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在未进行转让登记时是否产生物权的转让效力?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问题是:周凤珠对于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产,是否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日商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周春海对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应向山东福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回购货款及收益50591600元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属于对外担保之债,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涉案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周凤珠与周春海于1991年9月27日结婚,于2015年7月28日自愿离婚;2012年10月,周春海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xxx号xxxx室、xxxx室房产。该房产购买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只登记在周春海一人名下,但是在周凤珠、周春海未举证证明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周凤珠与周春海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涉案债务虽然属于周春海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周凤珠关于排除对涉案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说理中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债务,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当之处,但是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周凤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解读天津限购令政策28问

    为切实做好《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天津市国土房管局针对本市房产 限购有关政策 进行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2009年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期限三年,每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2009年2月,李某找到公司,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

  •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

  • 开发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协助公司编制、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 ◇审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 ◇接受公司委托发表声明、出具 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等; ◇修改、审查公司对外业务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

  • 强迫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犯 强迫他人吸毒罪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 毒品 的,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