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离婚
离婚协议也能约定违约金!
时间:2020-08-30 13-07-5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66 次
在签订一般的民商事合同,都有约定违约金一说,受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而离婚协议书有违约金一说吗?有!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要注意一些细节。 1 离婚协议书也可以约定违约金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共有财产分割

    在签订一般的民商事合同,都有约定违约金一说,受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而离婚协议书有违约金一说吗?有!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要注意一些细节。

 
1
 
离婚协议书也可以约定违约金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共有财产分割、共同债务和子女的抚养做约定,为了保证双方能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往往选择约定违约条款来制约对方,以求得离婚后协议的内容得以保障。
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商事合同,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且该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想让违约金合法有效,需注意: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
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超过损失金额的30%),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低于实际损失的30%),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另外,主张违约金,应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这样能更大程度的获得违约金赔偿。
2
 
来通过一则案例看看
【案情】
崔女士与夏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子。由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8月2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除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外,另约定夏先生给付崔女士补偿款6万元,夏先生当日给付3万元,承诺余款3万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如不能及时给付,夏先生自愿赔偿10万元。
后夏先生未按约定给付余款,崔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先生按协议约定给付余款3万元,并赔偿10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原、被告明确约定了给付补偿款的期限及违约责任,所做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迟延给付补偿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违约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损失应推定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借款利息。
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10万元,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被告要求,应当予以降低。经调解,被告及时给付了余款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
【法官说法】
为了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赔偿条款,但要注意:约定的事项不能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
比如说,不可约定禁止双方再婚、禁止双方生育等,对于子女探望权行使、子女抚养费给付或经济补偿金给付等,可以约定违约金。
推荐阅读:

1、人到中年,必戒三欲

2、湖南16岁少女遭男友虐杀肢解

3、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内容的六大变化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借条、欠条、收条你分得清吗?

    借完钱,打个借条就行了吗?真的不是这样的!好多人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为日后讨要借款带来了诸多麻烦。借钱时又有哪些陷阱需要注意呢?借条、欠条、收条三者的区别你分得清吗?欢迎阅读了解! 先来看一则案例: 一字之差,万元欠款竞不受法律保护! 2008

  • 生效法律文书对房屋登记的影响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股权转让中的陷阱与防范

    侵害本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法定程序, 股权转让 行为无效; 没有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导致三角纠纷; 没有审慎履行审查评鉴职责,落入股权瑕疵陷井; 将股权收购与资产收

  • 在离婚诉讼中,对方伪造债务怎么办?

    离婚时如何证明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 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可否认该债务的真实性,该借条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2、可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视案情可适

  • 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 诈骗罪 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

  •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主观目的不同。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