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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练节目受伤 学校应担责
时间:2013-03-13 22-17-1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6 次
●典型案例 去年5月的一天,8岁的小郭在参加班级组织的六一节目比赛排练中,因为学校练习场地凹凸不平、舞蹈难度较大、指导老师当时不在现场等,小郭摔倒骨折,被鉴定为8级伤残

  ●典型案例

  去年5月的一天,8岁的小郭在参加班级组织的“六一”节目比赛排练中,因为学校练习场地凹凸不平、舞蹈难度较大、指导老师当时不在现场等,小郭摔倒骨折,被鉴定为8级伤残。小郭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今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家长的诉讼请求,判令学校予以赔偿。该判决随后生效。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法官洪灶发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郭就读该学校,学校应对小郭尽较高注意、管理义务。小郭摔伤发生在学校组织的“六一”节目排练期间,属于法律规定的“学习、生活期间”。出于更好保护10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归责方式,减轻了小郭的举证责任而加重了学校的举证责任。小郭遭受人身损害,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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