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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借条在法律上保质期具有较大差异
时间:2016-06-29 17-47-2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8 次
欠条、借条在许多人眼中是一回事,其实在法律上两者大不同。借条和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两者在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上是没有区别,但在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算点上却有不同之处,各自的保质期具有较大差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

欠条、借条在许多人眼中是一回事,其实在法律上两者大不同。借条和欠条都是一种债权凭证,两者在作为债权凭证的效力上是没有区别,但在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算点上却有不同之处,各自的保质期具有较大差异。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注意: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可能还有不少人没看懂,这里用故事跟大家解说:

  老王借了老李5W,借条标明第二年还款。可是四年多过去了,老李没有还钱给老王,老王顾及双方情谊,期间也没有讨要。后来老王找老李还钱,老李不给,老王一气之下起诉老李。可是老李的律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向法院提出抗辩,之后老王的诉讼请求就被法院给驳回来了

  再次提醒读者,错过诉讼时效债主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很多债务官司败就败在错过了诉讼时效。

  还款期明确,讼时效何时起算?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权利被侵害之日很好确定,因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就等于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约定还款期限界满之次。此种情况下,借条和欠条是没有区别的,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计算为两年。

  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归还借款时起算,最长可达20年。

  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条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翻译一下就是说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一般情况下是基于债务人出具欠据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经过结算后,债务人需给债权人款项,因为存在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拒绝给付的情况,从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例:2005年起,唐先生分4次借了3万元给生意上的伙伴朱先生。2006年8月,朱先生最后一次借钱时提议,为了省去麻烦,自己写一张3万元的总欠条给唐先生,之前出具的欠条均作废。

  这债一拖就是3年,到了2009年底,唐先生再想向朱先生要债时,朱先生的手机已经停机,唐先生只好为了这3万元到当地法院起诉朱先生。

  谁知朱先生根本不和他碰面,只委托了一位律师出庭。律师称,朱先生欠唐先生3万元不假,但由于欠条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在法律上朱先生无需归还这3万元借款。

  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如果唐先生出具的是借条而不是欠条,结果就是另一番景象。

  为了避免大家以后出现不必要的债务纠纷,请一定要按照正规且有利于债主的模板书写借条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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