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清欠
如何使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化
时间:2015-02-03 11-32-17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3 次
导语:法律对企业间借贷是禁止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之间就没有合法的融资方式。以下就是一些能够使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达到企业间融资的目的的途径: 一、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
  导语:法律对企业间借贷是禁止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之间就没有合法的融资方式。以下就是一些能够使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达到企业间融资的目的的途径:
  一、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
  二、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3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1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三、信托贷款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四、自然人替身模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五、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以存款做担保,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公务员的生活没你想的好

    有一段话是这么描述基层公务员: 中国大部分地区基层公务员最真实的生活处境就是, 用低微的工资维护清廉形象,用副科的梦想牵住你向往的神经, 你在房贷的生活压力和维稳的工作压力中,无暇过多思想,你挣扎在对体面生活的向往中,更挣扎于理想与现实的脆弱

  • 开发商住宅保修期主要保修什么,期限多长

    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 住宅保修期 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

  • 那些遗嘱是无效的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完

  • 如何识别“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司法认定 赵某某诉某某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要旨 现行的违法解除救济制度主要有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往往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则认为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法院对此认定标准不一

  • 预防“客户反悔”的销售话术!

    多谢和恭喜 顾客购买产品之后,永远不要忘记和客户说你的选择太明智了!类似的话,同时要感谢对方对你的信任。 转向受惠的对象 顾客如果是为其他人购买的产品一定要把赞美转向受惠的对象,这样顾客很难反悔。我们要学会把物品和感情挂起来。 例一:男士为女

  • 人社部:关于“过劳死”是否纳入工伤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24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41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防止过劳死的建议收悉,经商卫生计生委,现答复如下: 正如你们在建议中所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由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