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清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时间:2014-05-03 10-25-3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1 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小时工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月2日到被申请人某快餐公司工作,从事配餐工作,每天上6:30,下9:00,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28日,因陈某配餐发生错误,

  •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治[2002]74号 【发布日期】2002-05-21 【生效日期】2002-05-21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 职工维权要及时合法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吴某诉称:申请人于2001年4月至2009年3月间在被申请人某酒店有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按国家规定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未按国家规定同工同酬

  •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 女方在什么情况下易得到子女抚养权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

  •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