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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失业保险相关规定
时间:2012-03-15 20-52-3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04 次
(一) 失业保险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办理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城镇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

       (一) 失业保险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办理申报缴费。缴费比例为:城镇企业按照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 失业保险享受权利

  1、失业职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失业职工缴费满1年及以上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两个月内由本人持《退工通知书》、《职工就、失业证》和身份证到分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同时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表》和《失业职工调查表》。

  2、失业职工待遇标准

  (1) 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其缴费年限计算,最低3个月、最高24个月;享受的标准是天津市最低工资的80%,并按月发放。

  (2) 医药费补助标准:失业职工在救济期内每月享受医药包干费。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生育的,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五个月的救济金为生育补助金。失业职工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在分中心登记后到指定医院就医并按规定报销。

  3、领取失业保险金步骤

  经审核确认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职工持《就、失业证》、《身份证》、本人图章到分中心办理领取失业金登记手续,分中心指定银行将按月统一划账,失业人员当月必须从账户中提取救济金,否则视为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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