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调整工作岗位应协商
时间:2013-03-16 13-25-0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77 次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祝某诉称:被申请人某制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将公司单色注塑、双色注塑合并,合并后,公司以生产任务繁忙为由,将申请人调去机台进行操作工作,并答应申请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祝某诉称:被申请人某制品有限公司在2010年将公司单色注塑、双色注塑合并,合并后,公司以生产任务繁忙为由,将申请人调去机台进行操作工作,并答应申请人保留申请人现有的技术津贴700元。2010年2月22日、2月23日,公司强行进行了考核,申请人以未进行过培训,未参加考核。3月份,人事科通知降低技术津贴,并调申请人到生产线工序从事操作工工作。申请人对此做法有异议,申请仲裁要求:1、恢复原岗位工作(配色);2、补发2010年3月的工资差额(技术津贴)。被申请人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作岗位是生产职工,并没有标明是配色工。申请人是根据生产任务进行调动岗位,申请人在配色岗位只是给予一定的技术津贴,但不属于技术岗位。公司对申请人进行过培训,但申请人拒绝参加考核,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中有关规定。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工作内容为生产线上操作,但申请人在职期间具体工作内容为配色。2010年4月1日,被申请人以工作需要为由,将申请人调至生产线操作工岗位,并未支付申请人2010年3月的技术津贴700元。庭审中,被申请人表示给申请人调岗的原因不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原岗位(配色)工作而是工作需要。
    三、处理结果: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调动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应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其调动工作岗位不认可,申请人请求恢复原岗位工作,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请求补发2010年3月的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四、案件评析:
    (一)争议焦点:
    1、调动工作岗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是否有权扣除员工的技术津贴?
    (二)案例评析: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被申请人认为,因申请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为操作,且已通知申请人进行其它岗位相关培训,故可以为申请人调整工作岗位。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体工作内容一项为空白,且申请人一直在配色岗位工作,并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现象存在,被申请人在未征得申请人认可的前提下,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违反了有关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调动工作岗位后,将申请人原先的技术津贴取消,单方面降低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此行为同样违反了有关规定。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的救济途径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

  • 抢劫罪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包括哪些

    一般认为,抢劫罪的 犯罪 对象是公私财物。根据通说, 犯罪 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进而,可以与犯罪所得之物区分开来。所谓犯

  • 与醉酒女发生关系,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多某、拉某犯强奸罪,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孟某、索某、多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拒绝、反抗、呼救,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被告人次某的辩护

  • 顾客的物品在超市免费寄存时被调包,超市是否承担责任

    顾客的物品在超市免费寄存时被调包,超市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 2013年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

  • 房屋买卖合同部分共有人未签字,合同究竟是无效还是有效?

    房屋买卖中,通常遇到这种情况,买卖合同只有部分共有人签字,一旦房价上涨,极易产生纠纷,未签字的共有人往往会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尤其是2016年春节后,各大城市房价暴涨,此类因部分共有人未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亦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