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时间:2013-03-16 13-51-4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32 次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2009年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期限三年,每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2009年2月,李某找到公司,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2009年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期限三年,每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2009年2月,李某找到公司,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称需等六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方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公司与李某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2010年12月20日,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月至6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被申请人辩称:公司已与李某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二、查明事实: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2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试用期六个月,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时间为2009年1月1日,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9年7月1日。
    三、处理结果:                                                           
    虽然劳动合同书上载明:劳动合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同时被申请人签字盖章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但在申请人未签字时不能视为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准,即2009年7月1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本案经仲裁委主持调解,被申请人坚持其答辩意见,故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2月1日至6月30日(2月至6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2万元整;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1日至1月31日(1月)期间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四、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单有任何一方的签字或盖章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那么劳动合同就从这一天起生效,但如果双方不是在同一天签字的,劳动合同就在后一方签字人签字时生效。如果有一方没有注明签字时间,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另一方注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本案中,在双方签字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后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也就是李某签字时间:2009年7月1日,故在此之前应认定该公司与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鉴于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中要注意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防止因未及时订立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就业协议中的服务期如何确定

    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因辞聘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医院发生争议,提起仲裁。王某称其于2007年9月与某医院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担任该医院医师。2009年8月王某考取博士

  •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自2010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5月31日张某主动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餐饮公

  • 新三板业务常年法律顾问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是天津地区最具规模的法律服务机构。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吸纳了各方的优秀人才,形成了以专业化分工和团队协作为特色的工作模式。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各具专长,形成的各专业团队能够承接综合性的大规模法律事务。 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 行为与狠衰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 但两者之间有

  • 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商品,可以要求举办者赔偿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据此,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

  • 小学生就餐被烫伤饭店未尽注意义务担责

    2005年2月5日,徐州市某小学组织一批书法较好的学生到鼓楼区某村义务给村民写春联,中午村干部安排老师和学生到一家小饭店吃饭。在吃饭期间,学生小波(1997年6月5日出生)在卫生间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