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约定试用期的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13-03-16 15-09-0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1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钱某于2008年3月5日到被申请人天津某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入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被申请人自行拟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又与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钱某于2008年3月5日到被申请人天津某技术开发公司工作,入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被申请人自行拟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要求与申请人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与其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故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被申请人提出不再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3月5日至2008年6月4日的《试用期劳动协议》一份。试用期满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6月5日至2009年6月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续签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委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申请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与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是否成立的问题。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其自行拟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效力问题;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几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被申请人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是否有终止权利。本委认为:首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自行拟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使用地方政府所推行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天津市政府及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及所拟定的劳动合同范本在法律效力上应定性为建议性法律规定,而非强制性法律规定。对于建议性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选择采纳或不采纳的权利,不采纳并不引发制裁性法律后果,因此被申请人自行拟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只要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就是有效的,本案中试用期劳动合同应视为合同期限为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其次,在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有效之后,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连续签订了为期三个月和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后,在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合同终止不再续订的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均没有拒绝的权利,必须与申请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滨海新区区委党校正式开工动建(何立峰出席)

    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党校正式开工动建。区委书记何立峰出席。区委副书记、区长宗国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家星,区政协主席张同庆,区委副书记、塘沽工委书记吕福春,区委

  • 天津开发区律师咨询 房屋保修期怎么算?

    房屋的保修期到底有多长,期限从何时算起?很多人根本搞不清楚,更不用说搞清楚 承建商承诺给开发商的保修期 和开发商承诺给业主的保修期 有什么区别,很多时候购房人会被搞得

  • 塘沽律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十二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 毒品 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毒品 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

  • 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 合同 诈骗罪 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 犯罪 ,其与 诈骗罪 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