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如何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2-09-12 12-08-43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5 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
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有明确并且经过公示的录用条件。
在制定录用条件时,一定要有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当用这个录用条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对照时,能得出符合不符合的结论。此外,录用条件必须经过“公示”,即劳动者事先知道这个录用条件,否则劳动者就会以不知道有“录用条件”为由提出抗议。关于“录用条件”的制定与公示,在前面已经述及。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是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关于证据,在实践中更多是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加强考核管理。对于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予客观的记录和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注意: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下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求》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试用期满后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要在试用期内作出。如果是在试用期满后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一个时间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
试用期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口头试用期约定无效。此外,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超出这个法定的最长时间,即为“试用期满”,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应当制定出对试用期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 津高法(2016)158号 今年以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尤其是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出现了界定继续履行条件、确定违约损失 赔偿 幅度等新问题。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统一

  • 建设工程中预算、概算、决算的区别

    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预算是随同建设程序分阶段进行的。由于各阶段的预算制基础和工作深度不同,工程预算可以分为两类,即:一是概算;二是预算。概算有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 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加名有用吗?

    买房后谈婚论嫁,这时女方提出要加名字才有安全感,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形还挺普遍。加还是不加呢? 男方怕女方加了名字后,短期内离婚,轻松收割父母大半辈子的钱。女方怕男生喜新厌旧,忘恩负义,将自己净身出户。 谈不拢了,交给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婚

  • 什么是工伤? 那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 过程中或法律、法规认定的特定条件下受伤、致残而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

  • 出租车经营权(手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分财产 维权曲线取证 两单位陪上法庭 一对夫妻闹离婚,因为一辆出租车的经营权再次闹上法庭,女方为了证明男方已将出租车经营权转移,在起诉时将相关的两家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从而巧妙地获得证据。记者昨日获悉,都江堰市法院最近对该案作出判决:确认争

  • 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 夫妻 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 企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 夫妻 在该独资 企业 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