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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
时间:2012-04-28 19-26-54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78 次
1、广告审查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具备以下必须载明的事项: (1)开发企业的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出售许可证书号。 如果以上事

  1、广告审查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具备以下必须载明的事项:

  (1)开发企业的名称;

  (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载明该机构名称;

  (3)预售或者出售许可证书号。

  如果以上事项欠缺,购房者就应慎重或者再作仔细调查。规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一般还会标注忠告性用语,如“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等”。

  2、禁止发布销售广告的情形

  (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如果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

(2)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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