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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前的审查
时间:2012-04-28 19-27-4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4 次
1、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开发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房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

        1、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开发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房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应与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相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代理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和代理销售合同或者委托销售证明应当真实有效。

  2、签约时买受人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者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

  1)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

  2)建筑平面布置图(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2)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人要求查阅面积计算表或者测算表的,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

  (3)签订房屋交接书或者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

  特别提示:前述计算表和测算表中的《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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