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合同常识
合同履行发生困难怎么办
时间:2012-03-17 14-33-5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46 次
1、如果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受到挫折或有意外情况发生使合同履行受到影响,这时您要做的就是要对合同的签定和前期履行情况做一个书面总结,反映出当时整个过程的主要事实,并及

  1、如果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受到挫折或有意外情况发生使合同履行受到影响, 这时您要做的就是要对合同的签定和前期履行情况做一个书面总结,反映出当时整个过程的主要事实,并及时与对方沟通,书面通报现在的合同履行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以及要解决的问题,请对方及时回应并报告其准备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立场。
  如果对方不予理睬,请及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将书面商请函寄给对方,申明自己对于合同履行所持的态度和解决方案,敦促对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讲明利害关系!天津开发区律师咨询 13802001907
  对于性质比较重大的合同,如果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对双方影响较大的,应慎重行事,最好请律师起草一份律师函给对方,以引起对方的高度重视,为以后的讼争打下基础。
  及时记录此后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为处理问题而进行的洽谈包括谈判记录和谅解备忘录等。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合同自救和合同补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现行实际情况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签定补充协议进行完善。
  3、如果发现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疑问的 ,应及时催告对方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运用法律赋予的撤消权将合同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及时办理相应法律手续。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p#分页标题#e#天津开发区律师咨询 13802001907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巧妙运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quot;
  《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 ,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5、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撤消权和代位权!防止对方逃避合同之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避开合同履行不能的运营风险,进行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法转让。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p#分页标题#e#
  塘沽律师咨询7、行使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提存权和债权债务抵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 债权人下落不明 ;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8、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降低本方的经济损失。
  9、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将“革命”进行到底。
  收集合同资料,研究合同条款,为法律诉讼做准备!
  获得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支持!请律师提前介入,进行个案事前法律评估,制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并负责实施。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千万别等到事情烂的不能再烂的情况下,才去找律师,这时很多事实材料和证据将可能灭失,对方也可能将财产早已转移,错失良机!
  11、快快行动,抓住对方的致命要害不放。
  诉讼是为了挽回自己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执行是关键,为此您必须及时考察对方的实际情况,包括工商税务登记和银行账号等,抓住对方的财产不放,动产如车辆、设备等,不动产如房屋等。
  12、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占领解决问题的主动权和制高点。同时尽量和对方协商、斡旋,争取庭前调解结案,以此降低诉讼成本!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退换货成功的汽车消费纠纷案

    随着家用汽车消费量的快速增长, 新车质量投诉频发, 汽车质量、售后服务 消费纠纷 出现 上升 的趋势。 2012 年 7 月 4 日,消费者黄某投诉称, 2012 年 7 月 1 日,在金华汽车城某 4S

  • 男女双方相约发生性关系,被女方打成重伤

    【 案例 】王某与孙女士网上聊天时认识,两在谈到夫妻感情问题时,似乎找到了共同话题,王某的妻子性格刚烈,两人感情不是很好,孙女士丈夫疲于酒场应酬,回家倒头便睡。王某几次约孙女士见面,都被拒绝,2019年8月份一天中午,孙女士突然发来消息:咱们一起

  • 离婚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 XX,男,19XX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XXXX,电话XXXXX。 被告: XX,女,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XXX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

  • 新车出事可索贬值费

    去年年初,市民方女士花18万余元买了一辆小轿车,半年后,方女士外出行驶时,严某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侧滑,驶入方女士车道撞上她的车。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严某负事故全责。事发后,严某赔偿了方女士修车费用7万余元。但是方女士认为,她的新车虽然经

  • 商品房合同中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那些呢?

    定金 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

  • 天津关于具有多重劳动关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

    滨海新区劳动争议咨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文件规定,同时结合工伤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