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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就餐被烫伤饭店未尽注意义务担责
时间:2013-03-13 20-50-5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0 次
2005年2月5日,徐州市某小学组织一批书法较好的学生到鼓楼区某村义务给村民写春联,中午村干部安排老师和学生到一家小饭店吃饭。在吃饭期间,学生小波(1997年6月5日出生)在卫生间

  2005年2月5日,徐州市某小学组织一批书法较好的学生到鼓楼区某村义务给村民写春联,中午村干部安排老师和学生到一家小饭店吃饭。在吃饭期间,学生小波(1997年6月5日出生)在卫生间门口被上楼送菜的饭店服务员碰上,烫伤了脖子,被送到医院治疗,住院35天。其间饭店仅给付了小波部分医药费而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小波父母将饭店店主告上法庭,请求鼓楼区法院依法判令其给付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合计20016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只要损害发生在消费期间、场所,即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损害是由消费者自身的原因所致。饭店应向顾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和服务。本案中,饭店方不能证实自己在提供服务时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饭店服务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疏忽过错,致使小波人身受到损害,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全部的、直接的原因力,故饭店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2006年2月21日,经鼓楼区法院调解,饭店一次性给付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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