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持有的几种情况
时间:2013-06-29 11-42-1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42 次
2006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交给郭某某(已判刑)10700元钱要其前往广州番禺从阿军手中购买 毒品 。郭某某拿钱后于当天乘坐火车赶往广州。2006年6月13日,在广州番禺,郭某某从阿军

  2006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交给郭某某(已判刑)10700元钱要其前往广州番禺从“阿军”手中购买毒品。郭某某拿钱后于当天乘坐火车赶往广州。2006年6月13日,在广州番禺,郭某某从“阿军”手中购得海洛因后,带着李某某所购买的毒品乘车赶回张家界。2006年6月15日早上8时左右,郭某某在慈利县湘运车站下车准备转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郭某某身上查获毒品40克。2008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系“犯罪未遂”,其理由为:郭某某携带被告人李某某所买毒品返回张家界时在慈利县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此,被告人李某某根本没有得到毒品,也就是说,毒品根本还没有到李某某手上,被告人李某某实际上还没来得及拿到毒品,即还没有“持有”。因而,被告人李某某属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属于犯罪既遂。其理由为:1、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因而,只要行为人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就应当认定为“持有”。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持有,一种情况是间接持有,如通过第三人进行持有。在通过第三人持有的情况下,虽然形式上毒品是掌握在第三人手上,但是如何对毒品进行处置的决定权的还在行为人手里,行为人可以通过对第三人发出指示来处置毒品,而且第三人也会服从行为人的指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虽然没有直接持有毒品,但是他能通过第三人郭某某对毒品行使处置权,因而,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动态非法持有毒品的问题。例如:谢某携带10.8克海洛因在火车上被查获,其供称所携毒品是带回家给其丈夫吸食,侦查机关未找到其丈夫。谢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此案中谢某携带毒品的目的只有其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处于不可求证的状态。只有当运输毒品成为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时,也就是运输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时,运输毒品才具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相当的危害性,才可以同罚。而出于其它目的运输毒品时,比如出于吸食、窝藏目的而移动毒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性,不能认定运输毒品罪。

  2、关于持有的认定

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查获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认也很难认定其归属,可以结合以下证据综合认定:

1、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即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房间钥匙、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3、在其住处搜出天秤、手机、携带毒品的工具等。

4、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墙皮脱落砸伤人追责要看房归属

    2012年12月30日下午,市民王先生下班回家,经过小区内的一所幼儿园,被从天而降的一块大石灰块砸中了脑袋,当时血流不止。王先生立即去医院包扎治疗,花去500多元。后经王先生了解,从天而降的石灰块来源于幼儿园的外墙壁。他认为幼儿园没有做好修缮工作,导

  • 天津开发区合伙人投资协议书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

  • 取保候审与自首认定的两个问题

    取保候审 与自首属于不同的范畴,但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却遇到了两类 犯罪 人因 取保候审 而影响自首认定的疑难案件: 一是犯罪人投案自首后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被公安机关抓

  • 交通事故案件损失金额及范围如何核实

    (一)医疗费用 需核实的问题: 1、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死)者,伤者现在何处,接受何种治疗?死者死前有无在何处接受过何种急救治疗? 2、伤者目前是否需要护理、误工、加

  • 与出租车相撞,是否要赔营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5号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吉

  •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