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损犯罪
哪些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时间:2014-04-03 15-33-3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0 次
(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

(一)关于“拘禁”。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二)关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笔者认为,从纯客观行为意义上来讲,绑架仍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例如,为索取债务而捆绑债务人的,也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故意伤害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1、构成故意 伤害 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

  • 不随单位搬新址 辞职可否索赔偿?

    ■ 时报记者 田敏 报道 劳动者在找工作时,除了工作的性质以及薪水之外,离家远近、交通是否便利也是考虑的要素之一。如果一份各方面都很满意的工作却突然面临单位搬迁,从此离家很远,相信很多人都会为此郁闷。如果单位搬迁,但是员工不愿前往新址,那么单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二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举措,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新亮点和新突破。 一、构建市场主体

  • 在微信朋友圈买到假货应该如何维权?

    注册一个微信号,配上商品图片和说明文字,一个低成本的微店就诞生了。但是这些产品的质量和来历实在是让人忧心。一旦遇到问题,维权无门 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权! 微信朋友圈与淘宝等网店卖东西不同,它的经营者大部分为个人经营,且不具备经营的

  • 因美容所引发的赔偿纠纷

    [案情] 2000年4月25日上午9时整,家居自井郭街的乙某步进自井同兴路处的丙美容(发)店,交足50元后,该店 甲美容师按操作规程为其纹眼线术后,乙称眼痛(双眼睑内翻)。自此,甲先后辗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