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离婚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时间:2012-09-23 18-39-0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62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是根据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的。也就是说对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按离婚之诉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事实婚姻所应具备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的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可见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所应具备条件的一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是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的,而对此种情形要求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当事人起诉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居期间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纠纷,可见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是可以起诉的。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审判实践中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纠纷的解决,适用婚姻法有关财产分割和父母子女的规定。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答:促销、打折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不予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依法退货。经营者对消费者从其处购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费者权

  • 解读天津限购令政策28问

    为切实做好《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天津市国土房管局针对本市房产 限购有关政策 进行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2009年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作期限三年,每月工资人民币4000元。2009年2月,李某找到公司,要求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

  • 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

  • 开发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协助公司编制、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 ◇审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 ◇接受公司委托发表声明、出具 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等; ◇修改、审查公司对外业务合同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