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时间:2014-04-04 09-26-1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78 次
刑事 诉讼 中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 刑事 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立法上划分刑事 诉讼 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 犯罪 的性质,即是普遍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立法上划分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性质,即是普遍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的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工作负担的平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都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亦即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基层组织,数量多,颁布广,离犯罪地近,将绝大多数的普遍刑事案件划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就地审判案件,及时、公正地处理案件;另一方面则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便于群众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法制宣传。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定是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质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因此,将这些案件交给水平更高、经验更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体系中级别最高的一级,由于它负责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审理,复核死刑案件和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以及对全省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太多,只能是全省性的重大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担负着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准死刑案件。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只能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切实保证案件质量和审判的公正、合法,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级别管辖中,如果遇有被告人犯数罪,按数罪中各罪的性质、影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时,由于要数罪并罚,应当一案审理,且案件的级别管辖应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由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在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之后,《刑事诉讼法》第23条又对必要时的级别管辖作了变通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也即移转管辖。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注意:处理这些事是否要经过配偶同意?

    配偶,又称夫妻,合法婚姻中的双方互为配偶。它是其他亲属关系(血亲、姻亲)赖以发生的基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

  • 天津塘沽股份律师 股权激励办法

    为了把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实现个人和团队的双赢,特制定股权激励办法。 股权激励的形式 为充分体现员工的能力和贡献的价值并给予

  • “天价大虾”事件 涉嫌敲诈勒索

    要说到今年国庆期间最让人关注又气愤的一条新闻,莫过于发生在青岛的天价大虾事件。对于此事,不少市民致电本报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咨询如果遇到类似事件应该如何应对,而这起事件中又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