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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至十级伤残程度等级划分标准一览表
时间:2018-09-20 16-45-5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20 次
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
 

一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腹部损伤

1)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 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头面部损伤

1) 容貌毁损(重度);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 双眼盲目5级;

5)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呼吸困难(极重度);

2) 心脏移植术后;

3) 肺移植术后。

腹部损伤

1) 肝衰竭晚期;

2) 肾衰竭;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体表及其他损伤

1) 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

 

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 双眼盲目4级;

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 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 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 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四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外伤性癫痫(重度);

3) 偏瘫(肌力3级以下);

4) 截瘫(肌力3级以下);

5) 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 双眼盲目3级;

5)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呼吸困难(重度)。

腹部损伤

1) 肝切除2/3以上;

2) 肝衰竭中期;

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 肾功能重度下降;

5) 双侧肾上腺缺失;

6) 永久性回肠造口。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 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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