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全执行
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时间:2012-09-20 15-55-1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4 次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林肯:做一个诚实的律师

    来源:法律讲坛 演讲背景: 本文是美国伟大的总统之 -- 林肯在 150 年前的一篇简短演讲词,至今读起来仍感觉有现实意义。作为一个律师,在说服陪审团方面,林肯很有才能。在政治性的集会或在辩论的场合,他同样运用这种才能来说服听众。律师如何履行法律职责

  • 交通事故六种情况保险不赔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 以上这些情形中,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此外,如果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实习期上高速等,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

  • 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技巧与方法

    一、企业投标报价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投标报价应根据工程条件和当时、当地各种具体情况确定,以选择最优的施工方案为基础,灵活地决策报价。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我们认为应注意以

  • 消费者电脑消费存在五大误区

    消费者电脑消费存在五大误区,选购时应注意。 误区一:过分相信广告。有的消费者在购买电脑时不看产品质量,只看宣传广告。其实,广告往往会放大优点,掩盖缺点和不足。 误区

  •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委于年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建筑[2

  • 关于确保完成2009年企业单位劳动报酬总额工作目

    津人社局发〔2009〕14号 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委及考核单位: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围绕改善民生、增加企业职工收入,我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