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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子女的监护权
时间:2012-12-15 22-44-0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9 次
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具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

      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具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主要指的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父母。
    (2)成年子女。
    (3)其他近亲属。主要指的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上述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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