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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判决诉讼离婚
时间:2012-12-22 15-48-2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02 次
诉讼离婚的条件,归根结底可归结为感情的变化。夫妻感情是夫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 名存实亡 ,就应依法予以解除。我国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条件,归根结底可归结为感情的变化。夫妻感情是夫妻婚姻关系维系的基础,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 “ 名存实亡 ”,就应依法予以解除。我国法院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的依据。
       我国1980 年的婚姻法规定对于诉讼离婚的条件,“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诉规定,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条件,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 “ 名存实亡 ” ,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婚姻法和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都要求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难以弥合,那么,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双方、对于社会都会成为一种幸事。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89 年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 的 司法解释,其中既有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 14 种情形。
  所谓婚姻基础,即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比如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主自愿的自由婚姻,还是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经过慎重了解的,还是草率结婚的。婚姻基础是否牢固,必然会对婚后生活、夫妻感情和离婚原因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所谓婚后感情, 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它是评价婚姻关系好与坏的基本尺度。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育、家务分担等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需要对其作历史的、全面的分析,既要考察过去,又要着眼于现在。
  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使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因素或事件,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或实施家庭暴力等。正确考量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的内在联系,对于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具有和好可能有重要意义。
  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只有通过对上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实事求是的正确判断,为调解提供契机,为判决提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 若干意见 ” 还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 2 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以上离婚的条件,有的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有悖于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 有 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同时,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此为诉讼离婚的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方能有效维护我国婚姻制度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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