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肇事
有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律依据
时间:2012-10-07 15-57-0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8 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及侵犯财产罪),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新三板”解读

    看到新三板这个词,你脑中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我的问题是:为嘛叫新三板?排行老三?那也不对啊,股权市场有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这个大家都知道,再有新的板那得排行老四才对

  •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几个时间点

    1、当场。塘沽交通律师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

  • 13岁女生被劫持校外遭强奸

    昨日,13岁的蓝田县某中学初二学生小华(化名)不敢见陌生人,不想再提起伤心的往事。 19日凌晨,正在宿舍睡觉的小华被同校两名男生劫持到校外民房,遭两名社会人员强奸。昨日上午

  •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预订)

    1、签订认购(预订)协议的前提条件 签订认购协议 的前提条件是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 特别提示:签订认购(预订)协议时开发商还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行政不作为应当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即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承担的在程序上为一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二是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