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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查询事故处理档案吗
时间:2012-10-07 15-59-48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7 次
【案例回放】 2010年10月1日21:00,李某参加完朋友婚礼,酒后驾车回家,途经一村庄边时与一骑车人赵某相撞,李某刚想下车救赵某,此时村旁一小卖店有十几个村民呼喊着跑了过来,

 

【案例回放】
2010年10月1日21:00,李某参加完朋友婚礼,酒后驾车回家,途经一村庄边时与一骑车人赵某相撞,李某刚想下车救赵某,此时村旁一小卖店有十几个村民呼喊着跑了过来,李某怕挨打想“先跑回头再说”,于是驾车逃跑,在1公里外拨打122电话报案。赵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某血液中酒精检测为75mg/100ml,当日李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并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策略】
  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进行罪轻辩护。对其肇事行为及我国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李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依据我国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毫无疑问。但本罪有三个量刑档次,第一量刑档次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量刑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量刑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李某的行为在一般人眼里逃逸无疑,酒后驾车,事后逃跑,致人死亡。但经过专业的法律分析,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是逃逸行为?如果认定为逃逸就有可能涉嫌逃逸致死,那么就有可能在第二甚至第三档中量刑。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逃逸的主观方面只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本案而言一个非常关键环节是李某是害怕挨打“先逃跑回头再说”,1公里外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有报案记录。如果本案逃逸情节不能认定,逃逸致死就无从谈起,李某的量刑应在第一个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样就可以申请法院适用缓刑。这就是突破点,律师辩护的焦点应是“是否逃逸”,而非“是否逃逸致死”。这样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进行诉讼策略分析后,律师首先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然后按照最高院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基本规定,结合其主客观表现,为其进行罪轻辩护,最后法院采取了律师意见判处李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换位思考】
  交通肇事罪一般是公诉案件,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为可能涉嫌本罪的会移送公案预审立案,经公安部门侦查后移送到同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而言,一般不用自己去为肇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奔波。但作者有时也遇到一些重大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无法认定”,这就使肇事行为人不能进入上述程序可能逃避刑事追究,被害人对此不服就要到法院自诉。而本罪又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法院通常会不予立案,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经验作法是先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控告,由其做出书面不予立案的说明。据此说明再到法院以公安、检察院都不予立案的自诉案件立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或其亲属而言,最关心的可能是民事赔偿问题,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害人或亲属可以申请公安部门收取犯罪嫌疑人一部分预赔款,从作者办案经验看,民事赔偿早比晚好,索赔时机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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