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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时间:2015-04-28 19-34-5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360 次
一、院机关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 1、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涉外民商事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破产案件;股东权纠纷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信托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案件、与股
一、院机关受理案件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 
1、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涉外民商事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破产案件;股东权纠纷案件;信用卡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信托纠纷案件;证券纠纷案件;保理合同纠纷案件、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案件、与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案件等新类型案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案件;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
4、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东疆保税港区及滨海科技园的民商事案件;
5、民事审判庭可根据经验总结及工作指导需要,每年自审判区对口业务庭选取部分案件进行审理,选取案件的数量、比例、类型及方式,由院机关民事审判庭与审判区对口业务庭协商确定。
(二)刑事案件
1、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各类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2、单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
3、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
4、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犯罪地在滨海新区及宁河县的外国人犯罪案件。
(三)行政案件
除非诉行政审查以外的全部行政案件。
(四)执行案件
1、院机关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保全等相关裁定书和支付令的执行;
2、院机关受理区域内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3、本院辖区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审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4、其他法院直接委托院机关执行的案件;
5、上级法院直接指定院机关执行的案件。
(五)本院辖区内的其他案件
1、国家赔偿案件;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检察建议案件;
3、申诉审查、再审审查及再审案件;
4、其他应由院机关审理的案件。
二、各审判区受理案件范围
各审判区在保持原区域受理范围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经济功能区的案件受理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塘沽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海洋高新区;
(2)临港经济区;
(3)中心商务区;
(4)天津港九港区;
(5)塘沽新港地区。
(二)汉沽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滨海旅游区;
(2)中新天津生态城;
(3)中心渔港经济区。
(三)功能区审判区受理以下区域的全部案件
(1)南港工业区;
(2)轻纺经济区;
(3)北塘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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