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伤赔偿
停工留薪期满至做出伤残鉴定前支付工资待遇
时间:2013-03-16 13-08-1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53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董某诉称:2007年1月份,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申请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配送中心,于当日向所在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所在劳动行政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董某诉称:2007年1月份,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被申请人某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配送中心,于当日向所在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所在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工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问题发生纠纷,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到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做出前的差额工资。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工伤停工留薪期截止至2008年11月25日,表明其工伤治疗已经结束,申请人可以正常从事工作。并且根据申请人被认定的工伤病情,即“颈、胸、腰、右髋软组织挫伤”,长达一年十个月的治疗及恢复期显然已经足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申请人的待遇恢复至与一般员工一样。申请人自2008年11月26日起开始间断性的申请病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被申请人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少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二、查明事实:
    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9月8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1月3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7年2月1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自2007年1月3日起至2008年11月25日止,2009年3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被申请人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2009年7月16日申请人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
    三、处理结果:
    依据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收入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2009年3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被申请人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均低于申请人因公负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09年3月、2009年4月、2009年6月每月低于申请人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差额。

    四、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应按照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支付申请人工资。《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之前,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病假工资待遇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之前此时间阶段的工资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以申请人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毒品犯罪什么是“麻古”?

    毒品 犯罪 什么是麻古? 麻古是近两年从泰国流入我国的一种新型 毒品 ,主要成分是冰毒,其外形是粉红色颗粒,像 毒品 摇头丸,但其毒性和危害性比摇头丸更甚。

  • 防止上当,二手房买卖你不知道的八个问题

    现在的房价居高不下,买二手房也是很多人的选择,但是在买房过程中,如果没有事先了解二手房的那一些隐形问题,会很容易产生房产纠纷。到底是什么问题呢? 二手房产权不明确的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

  • 应严格按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申请人农民工方某到被申请人某外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是本市的某建筑工地。 2008年10月,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

  • 天津开发区合同律师 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而对违约金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都有所规定。在《民法通则》违反民事责任一节中规定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40条还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