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休假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时间:2013-03-16 13-23-25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240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诉称:本人2009年6月23日至2010年4月17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按国家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诉称:本人2009年6月23日至2010年4月17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按国家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补缴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我单位工作没签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已经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离职的时候没有做工作交接,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是申请人首先违反了劳动协议。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23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申请人为专职会计,每月工资2200元,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单休制,申请人不再享受公司其他任何保险福利待遇和奖金,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三、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虽在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了被申请人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约定无效。自愿约定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为无效条款,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应以2200元为缴费基数为申请人缴纳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应承担社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部分。
    四、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聘用协议,但是由于聘用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从而导致双方协议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因此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协议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介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司长 任 珑 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发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的又一

  •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

  • 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搭售的产品吗

    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搭售的产品吗? 答:所谓搭售,也就是经营者将自己的销售情况不好的商品和销售情况好的商品放在一起销售,消费者要买畅销商品就必须将滞销商品一块儿买去的销售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

  • 区领导深入各城区、功能区调研 推动一季度经济

    2日、3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子利,区委常委、副区长张锐钢带领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后到南港工业区、大港、临港经济区、塘沽、滨海高新区、保税区进行调研,听取相

  • 不想买房了,开发商能退定金吗

    一、典型案件 南京的叶女士于2014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

  • 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导语】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借名买房通常发生在熟人或者亲人之间,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诸多风险,到底借名买房会涉及到哪些法律风险呢?又该怎么防范风险?新环境房地产下文为您详细介绍相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