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合同
单位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时间:2013-03-16 15-20-2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20 次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某国际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9年1月1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与被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未与被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同时申请人涉嫌违法犯罪,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因而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6年1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于2006年1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1月18日至2007年1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经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最后到期日为2009年1月1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也没有再到岗工作。
    三、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终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是劳动者的权利,双方的其它纠纷并不以此为前提,故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裁决被申请人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及档案转移的手续。
    四、案例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劳资双方之间的其他纠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各种手续和证件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关系结束后,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相应附随义务,以协助对方工作。劳动者负有办理工作交接、返还用人单位财产物品资料的义务,使用人单位不至于因更换工作人员影响工作以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或者重新就业所必需的材料。实践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是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新员工时,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如果用人单位不办理以上手续,会影响到劳动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或重新就业。而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做了十五日的时间限制,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滥用权力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其他纠纷,应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正常合法途径来解决,而不应该也不允许通过扣押劳动者的相关手续及证件等来限制劳动者。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离婚后债务纠纷处理的法条主要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故意杀人罪在哪些情况下可能判处死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6〕6号 各

  • 离婚时 “私房钱”归谁?

    众所周知,我国家庭中夫妻间普遍存在着经济上不分你我,夫妻收入共同支配的生活模式,所以私房钱、小金库也成了流行词。那么私房钱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暗自积攒存款或是财物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今天的值班热线天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