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力资源
职场性骚扰案胜诉的经验和建议
时间:2020-09-08 15-36-37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01 次
我们总结出企业胜诉的主要经验,同时也是给用人单位的建议如下: 1、 态度慎重,反应及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企业一旦收到涉及性骚扰的举报,要及时围绕事件进行细致的走访调查,要高度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包括 直接证据:受害人陈述包括微信

我们总结出企业胜诉的主要经验,同时也是给用人单位的建议如下:

1、 态度慎重,反应及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企业一旦收到涉及性骚扰的举报,要及时围绕事件进行细致的走访调查,要高度重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包括直接证据:受害人陈述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监控录像、诈骗、报警记录等;也包括间接证据如了解旁观者的证言;其他见证人的情况说明等。

2、 制度健全,有据可依 ,注重制度的及时更新

在证据固定的情况下,“有据可依”也是行使处罚权重要的一环。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防治职场性骚扰工作机制,让员工能够得到及时的内部保护,包括对投诉举报的及时应对,以及对实施性骚扰员工的惩戒。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性骚扰”为严重违纪,在规章制度中细化性骚扰的行为方式和具体表现,将严重的性骚扰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增加如“其他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兜底条款;明确告知员工规章制度。

3、 有效送达,工会同意,注意送达的范围

用人单位辞退涉“职场性骚扰”员工,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通知中注意措辞,做到客观陈述、言辞不偏激;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的,解除需经工会同意。同时,提醒用人单位注意送达的方式和范围,不宜采取通报、张贴等方式进行扩散和传播,以免陷入名誉权纠纷中。

总之,劳动关系的解除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根本性消灭,因此用人单位在依法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慎重,只有在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单方面行使解除权。

除此之外,建议用人单位增设独立的投诉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保障其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消除举报人的顾虑;提高工作场所的透明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不侵犯员工隐私权的前提下,在工作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尽量不留“监控死角”。

 

【建议】

“职场性骚扰”,女职工是受害的主要群体,在此,我们鼓励女职工不要一味选择沉默、隐忍或离职,摆明态度,敢于说不,及时举报,反映情况,寻求帮助;我们希望女职工要有保存证据的意识,积极举证,将相关的短信、邮件、录音等保存,坚决维权。我们也希望男性朋友们一起能为身边遭遇“职场性骚扰”的女同志发声,支持她们,保护她们,创造一个更好的职场环境;我们也希望更多的人正确看待,消除歧视,包容理解,爱人如己 。

推荐阅读:

1、女子认错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强奸?

2、朋友之间关系再好,也不要忽视的10条潜规则

3、省委书记贪污7.17亿是个啥概念?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被商家误导消费可要求全额退款

    近日,市民尹女士在某商场购项链时,本来看好一款含金量99%的白金项链,店主却给她推荐了另一款含金量只有75%的AU75,价值2415元。由于店主售卖时,并未告知尹女士含金量只有75%,买回后尹女士的朋友告知其含金量不足99%。尹女士才知道自己买错了,并前往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

  • 购房陷阱五:看的是样板房 住的是山寨毛坯房

    精装房验收规范及标准缺失,导致房子装成什么样、怎么装成了开发商的一家之言。目前的交房程序没有给业主先验房后办手续的机会,只有办完收房手续后,业主才能拿到钥匙看房,

  • 成功人士工作标配: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

    也许你从未和律师打过交道,也许你曾经历过或者听说过关于律师的一些故事,正面的或者负面的,甚至也许你看过一些港产片,以为律师就是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带着头套,激情澎湃地替人打官司。 ▌ 希望你看完这篇文章后,能重新认识律师 ◆ 律师的作用并不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