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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土地承包
时间:2013-04-30 21-50-3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66 次
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 元,转包期限15 年,转包费 1.5 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 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

        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 元,转包期限15 年,转包费 1.5 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 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 评析】当承包人失去承包身份致使其无权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并有权收取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转包费用的,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转包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转包费用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而不应当交给转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

  【 释义】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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