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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塘沽股权律师 股权激励方案
时间:2013-09-14 19-40-30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50 次
一、 目的 为进一步稳定XX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管理层和核心骨干队伍,增强公司核心员工的凝聚力,加强公司核心员工队伍的建设;公司股东会决定设立股权激励基金,对公司管理

 

 一、 目的

为进一步稳定XX科技有限公司(“公司” )管理层和核心骨干队伍,增强公司核心员工的凝聚力,加强公司核心员工队伍的建设;公司股东会决定设立股权激励基金,对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员实施股权激励,鼓励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长期为公司服务,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为公司进一步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 原则

1、 首次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可以无偿获得价值相应金额的公司股权。

2、 第二批及以后批次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根据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参考首批人员标准、条件等因素,确认持有公司股权;届时,公司股东会制定补充方案后,具体实施。

三、 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及服务时间

1、 第一批公司股权激励成员:总监、副总监、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核心骨干人员,服务公司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特殊人才可以减少为半年;

2、 今后因职务调整或人才引进,进入公司管理层或核心岗位的人员,经过1年以上工作,且表现突出的成员,在公司实施第二批及以后批次股权激励时,可以作为相应批次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但股权激励数量,不得超过首批激励成员的对应岗位等级股权数量的80%。

3、 第一批股权激励的成员:为——年——月——日 前服务于公司。对于特殊引进的人才,经过特别批准,迟于 ——年——月——日服务于公司的,可以按以下第六条第7项所列的司龄系数折算相应股权。

四、 股权激励基金构成及运作

1、 公司股东拿出公司    %的股权,作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成员的股权激励,统一由XXX代持,并与每位持有人签署三方协议。

2、 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剩余的部分股权,仍由XXX代为持有。

3、 XXX代为持有的剩余股权及其分红,作为以后批次公司股权激励基金,并实行专户专项管理。

4、 公司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剩余股权激励基金用途:

A、用于支付受让公司员工持股人员,转让的股权所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B、第二次及以后批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时,用于对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成员的持股补贴。

C、作为今后公司董事会特别决定的股权激励的分配安排。

五、 股权激励方案实施方式

1、 经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参与第一批股权激励的人员,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比例,直接作为公司的发起股东;用于股权激励的剩余股权,委托XXX代为持有。

2、 第一批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后的持股人,不影响在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中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所需要的公司股权,不影响第一批持股成员的股份比例,均由XXX所代为持有的股权中转让取得。

3、 第二次及以后批次的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按公司股东会为该批次股权激励制定的补充方案实施。

六、 股权激励方案适用对象持股安排

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时的公司总股本总价为    万元,总股份为-----万股,初始股权估值为每股1元。实行股权激励的比例为   %,折算股权激励的股份为    万股。

1、 公司部门总监: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10  %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2、 公司部门副总监(含同等级别人员) :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8  %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3、 公司部门经理(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5 %股权,享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4、 公司副经理(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3 %股权,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5、 核心骨干人员(含同等级别人员):持有公司股权激励股份的 1%—5 %不等的股权,根据能力、贡献大小来确定。享有股权激励金额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

6、 用于股权激励的   %股权中的剩余股权,由XXX代为持有;该部分股权及其相应的分红,作为以后批次股权激励基金,实行专户专项存储。

7、 实际持股的股权比例=应持配股的股权比例×司龄系数

  司龄在2011年6月30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1”

  司龄在2011年12月31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0.9”

  司龄在2012年6月30日前入职的,司龄系数为“0.8”

  司龄在2012年6月30日后入职的,司龄系数为“0.7”

    例:A君2012年1月入职,作为特殊人才,相对经理级别,可以享有5%股权激励;司龄系数为0.8,则实际持有股权为:5%×0.8=4%

七、 公司分红

1、 公司每年利润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后,公司拿出净利润的    %进行分红。按各位股权持有人的持股比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分红。

2、 XXX代为持有的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    %股权中的剩余股权所获取的分红,留存作为后续股权激励基金使用,实行专户专项存储。

 

八、 股权调整及退出机制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成员,在公司服务期间因职务调整或离职(包括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原因离职/其他原因离职)时,均应遵守下列约定:

1、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期间因职务调整,其因参与公司股权激励所持的公司股权,通过考核后,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调整(不强制规定职务变动一定就要调整持股比例);

1) 职务调升1年后,根据考核表现突出的成员,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最近批次的股权激励时,按现任职务对应的持股标准调整其所持股权;但要按不同的持股月份加权平均计算股权数,享有当年分红。

       例:B君2012年8月获得晋升,到2013年8月年满一年,且考核比较突出,按对应的岗位级别,在2013年10月正式批准将其持股比例调到8%,原持股比例为5%。则根据不同阶段的持股比例可以计算分红股权数:(5%×9个月 8%×3个月)÷12=5.75%

2) 职务调降后的公司持股成员,从调整后第1个月开始,即按降职后对应的股权进行调整,并重新签定协议,并按降职后的股权数,享有当年的分红。

2、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 5 年(含5年)离职时,均同意无条件放弃离职后其所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分红权;离职人员所持股权所对应的分红,留存纳入剩余股权激励基金,由XXX代为持有,供后续批次实施股权激励时使用。

3、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时间不满5 年(含5年)离职时,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将其所持的公司股权的全部股份,定向转让给XXX。转让人定向转让价款,根据在职公司的服务时间规定以下可享有的转让比例,以及当期实际每股股权转让价款来计算。

每份股权实际转让价款:为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实际体现的每股股权价值,即:转让当期的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

 

A、不满1年而离职的持股人,自动放弃其所持公司股权,全部股权免费收回。

B、 满 1年但不满 1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的 2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C、 满 1 年零六个月不满 2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的 3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D、 满2 年不满 2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的股份的 4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E、 满 2年零六个月不满 3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5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F、 满 3年不满 3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6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G、 满3年零六个月不满 4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7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H、 满4年不满 4年零六个月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8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I、 满4年零六个月不满5年离职转让股权时,按其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90%,获得实际转让价款。

  例:若A君持有公司 5万股权,在工作满3年不足3年另六个月离职的,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5元,其获得离职股权转让价款为:5万股×1.5元/股×60%=4.5 万元。

4、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公司服务5 年期满 (含5 年)后离职的,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定向转让给XXX;定向转让股权时,可以享有所持公司股权股份价值的 100%转让价款。

5、 第二批及以后批次参与股权激励的持股成员,在参与股权激励后离职转让股权时,参考以上标准、条件来执行。

6、 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司持投成员承诺,如果涉及自身因职务调整需要调减持股比例,因故未能按时调减的,则相应的公司持股成员同意从第二年起, 放弃其所持股权中应调减尚未调减的相应股权的分红权。

 

九、 附则

1、参与股权激励方案的成员,均应接受本方案的全部内容。

2、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第二天,正式实施。

3、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X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

4、本方案实施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经XXX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批准后,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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