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咨询热线:13802001907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辩护
传唤到案如实交代应当构成自首
时间:2014-04-04 10-26-52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8 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 人王春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青州市王坟镇陈家溜村农民。因涉嫌犯 盗窃 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 取保候审 。 2004年3月的一天晚上, 被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春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青州市王坟镇陈家溜村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200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春明在青州市造纸厂路口西鑫胜配货站门前,盗窃田永忠停放在此处的海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960元。同年5月,被告人王春明在得知该车车主是田永忠,向田永忠索要500元现金后,将摩托车退还给了田永忠。同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春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控辩意见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04)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明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30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明因有自首情节,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三、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春明在接到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春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春明服判,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春明的行为是否认定自首,就存在着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一审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青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春明的行为成立自首是正确的。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储备蔬菜4000吨 确保雨雪冰冻天气新区市场供应

    4日,为应对冬季可能出现的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及保障即将到来的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新区商务委与大港精华石化有限公司农贸分公司、天津滨海中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式签署

  • 安乐死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吗

    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

  • 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

  • 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 行为与狠衰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 强奸 罪与猥亵

  • 什么是遗嘱继承?

    所谓 遗嘱 继承是指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遗嘱中所指定的 继承人 根据遗嘱中对其所应当继承的 遗产 种类、数额等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人叫遗嘱人,根

  • 离婚抚养权的案例

    案例:周通与妻子吴梅协议离婚,但两人都想要五岁的女儿。吴梅提出,自己因病以后无法再生育了,离婚后孩子应该跟自己。两人为离婚子女抚养权起诉到法院。最终,法官考虑到吴

赵治国律师

咨询:13802001907

QQ:36400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