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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18℃,供暖达标有条件?
时间:2016-03-11 15-30-01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92 次
昨日,有市民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最近寒潮来袭室外温度达到-14℃,但家里暖气却不给力,室内温度仅有16℃。而本报也接到不少市民反映供热问题。有市民表示就此问题曾向暖气公司咨询,却被告知室内供热温度达到18℃的前提条件是室外温度不低于-9℃。记者对
  昨日,有市民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最近寒潮来袭室外温度达到-14℃,但家里暖气却不给力,室内温度仅有16℃。而本报也接到不少市民反映供热问题。有市民表示就此问题曾向暖气公司咨询,却被告知“室内供热温度达到18℃的前提条件是室外温度不低于-9℃”。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走访。时报记者 田敏
  家住吉庆里小区12栋1门的林先生告诉记者,家里温度经测量大概只有16℃。林先生说,当他就此问题向供热公司咨询时却被告知,室内供热温度达到18℃的前提条件是室外温度不低于-9℃。林先生对此表示不理解,“这么多年了,从没听说还有这个规定。”
 
  随后,记者就此问题联系了滨海供热集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实存在这个规定。市民与供热集团签署的合约中注明,如室外温度低于天津市室外采暖设计温度,供热公司免于责任。工作人员表示,-9℃为一个常规的室外温度标准值,“如果室外温低于-9℃,出现室内温无法达到18℃的情况,暖气公司不担责。”不过,并不表示业主家中温度不达标供热公司就不予修理。工作人员解释说,“只是说如果室外温低于-9℃,而室内温也低于18℃,供热公司无需减免费用。”
 
  记者又致电城建为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存在这一规定,相关文件是供热办下发的。
 
  对此,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认为,供热公司与老百姓签署的供热合同区别于其他购物类合同,老百姓如果不签可能无法供热。所以供热公司出台类似规定时应提前告知。如在老百姓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可能会构成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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