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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私房钱”归谁?
时间:2016-03-11 15-41-29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10 次
众所周知,我国家庭中夫妻间普遍存在着经济上不分你我,夫妻收入共同支配的生活模式,所以私房钱、小金库也成了流行词。那么私房钱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暗自积攒存款或是财物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今天的值班热线天
  众所周知,我国家庭中夫妻间普遍存在着“经济上不分你我”,夫妻收入共同支配的生活模式,所以“私房钱”、“小金库”也成了流行词。那么私房钱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暗自积攒存款或是财物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今天的值班热线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将为大家解答。
  案例一
  偷存私房钱购房产 离婚被要求分割
  2012年3月,李军与王璇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婚后,王璇和丈夫居住在公婆为两人准备的婚房里,娘家作为陪送的嫁妆,给小夫妻购置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王璇名下。2013年3月,王璇发现李军有了婚外恋。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王璇偷偷藏起了私房钱。2014年初,王璇用手里40多万元的私房钱在郊区偷偷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并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最终李军提出离婚,并将王璇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名下的房产,他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中,因王璇与李军并未就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因此购置的公寓应属于她与李军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二
  离婚隐瞒3万存款前夫起诉要重分
  市民梁某和任某原先是一对夫妻。2010年3月,梁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2010年5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判决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离婚后,梁某发现其与任某离婚时,任某故意隐瞒共同存款3万元,致该项财产未能分割。梁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万元。任某认为,3万元中的2.8万元是其婚前财产。这2.8万元中的 1.8万元是其婚前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另1万元是她婚前借给别人的。2009年1月,她在银行将上述1.8万元取出,加上另外1万元,并另添加 2000元,凑齐3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律师解答:任某虽然以自己名义将3万元存入银行,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与梁某并未书面约定该款项的归属事宜,所以该3万元为双方所得共同财产。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该部分财产,被告的行为应属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此财产应依法再次分割,应由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所有。被告所称诉争存款中的1.8万元来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积金,属其婚前财产。但因该款项与其他款项合在一起存入银行后,显现的只是一般储蓄状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个人财产的属性。故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所称另外1万元,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由于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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