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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利息 逾期可否加收?
时间:2016-03-11 16-21-36 来源:滨海新区律师咨询 发布人:赵治国律师 点击:186 次
市民吴先生来电咨询:2012年12月,同事王某向我借款7万元做生意。因为是同事,平时关系还可以,所以当时毫不犹豫就借给了他,当时他还给我打了一张借条,上面写明了借款的金额以及限期2年的还款时间,我们并没有任何关于利息的约定。现在已经超过最后还款日
  市民吴先生来电咨询:2012年12月,同事王某向我借款7万元做生意。因为是同事,平时关系还可以,所以当时毫不犹豫就借给了他,当时他还给我打了一张借条,上面写明了借款的金额以及限期2年的还款时间,我们并没有任何关于利息的约定。现在已经超过最后还款日期一个多月,在我几次催款的情况下,王某还是以生意不好没有赚到钱为由提出拖延还款,又不说具体什么时候归还,但我听别人说王某做生意挣了钱也买了新房。请问我能否通过诉讼方式向王某催收欠款,并加收一定的利息呢?
  律师解答: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可见,借款逾期后,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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